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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大亞灣法院剖析外賣騎手“被個體戶”現象
有關從業(yè)者應提高維權意識
外賣騎手被迫離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卻以騎手已注冊為“個體工商戶”,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而加以拒絕。近日,大亞灣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該案經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大亞灣法院辦案法官剖析外賣騎手“被個體戶”現象,指出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注冊個體工商戶為由規(guī)避法定責任。
案情回顧
原告委托第三方公司為外賣騎手申請注冊個體工商戶
2020年6月,小彭通過原告某餐飲管理公司網上發(fā)布的招聘信息,應聘入職該公司,成為外賣騎手,雙方約定底薪2200元,送單提成按配送平臺相應政策計付。2021年7月28日開始,公司以不配合管理為由單方面將小彭的接單平臺賬戶關閉,小彭多次要求恢復正常使用未果。同年10月,小彭向大亞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院作出確認小彭與公司之間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工資差額的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原告公司稱小彭與第三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方公司”)簽訂了平臺服務協(xié)議,約定將經營的快餐配送業(yè)務發(fā)包給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轉包給具備經營資質的商事主體(個體工商戶等)。第三方公司為小彭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個體工商戶,將原告公司的外賣配送業(yè)務轉包給小彭,故小彭與第三方公司形成項目轉包關系,與原告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符合用工管理特征,應當認定雙方系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再結合勞動者是否接受實際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監(jiān)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綜合因素認定。
本案中,根據原告公司發(fā)布的公開招聘信息以及小彭提供的“薪資規(guī)則”可證明,公司有對小彭的薪資約定,對其日常工作量、出勤時間等進行考核,應當認定該公司對小彭進行了日常用工管理。此外,小彭從事的外賣配送工作是該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其勞動報酬由該公司核定,實際支付主體也是該公司,綜合以上幾點,小彭與原告公司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應當認定雙方系勞動關系。
而對于小彭是以三方合作方式進行配送工作的事實主張,原告公司并未提交與小彭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予以證明,其提供的《個人工作室注冊協(xié)議》《項目轉包協(xié)議》亦無小彭的本人簽字,無法認定系小彭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xié)議落款的時間在小彭入職后,所約定的業(yè)務范圍亦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
據此,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某餐飲管理公司應支付小彭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合計5萬余元,駁回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后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外賣騎手“被個體戶”隱藏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覷
據研究報告顯示,全國已有超過190萬家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包含外賣快遞服務,其中隱藏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覷。一旦騎手們成為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個體工商戶,就意味著在法律層面失去了“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法官提醒,外賣騎手作為新業(yè)態(tài)用工關系的一類主體,在實踐中多被企業(yè)包裝成“個體工商戶”。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方式確定權利義務,但此種約定應當合理合法,不得通過虛假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此規(guī)避法定責任。如今隨著數字經濟的發(fā)展,新業(yè)態(tài)從業(yè)也將成為人民群眾常態(tài)化的就業(yè)選擇,有關從業(yè)者也應注重提高維權意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惠州日報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