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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者租借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就能輕松獲取高額報酬?這種輕松賺錢的事情你心動了嗎?你以為發(fā)現(xiàn)了“暴富經”,殊不知已陷入犯罪的泥潭。日前,博羅縣法院審理了一宗此類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出租的一張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達860萬元人民幣。
被告人朱某業(yè)為牟取私利,將其名下3張銀行卡及關聯(lián)手機卡,以每張銀行卡每月租金25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租給犯罪分子。一個月后,朱某業(yè)和朋友朱某聰經商議,由朱某聰辦理兩張銀行卡并綁定手機卡,朱某業(yè)將銀行卡出租給犯罪分子,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提供幫助。
截至案發(fā),朱某業(yè)出租的三張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達37.7萬元人民幣,朱某聰出租的其中一張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達860萬元人民幣。
博羅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業(yè)、朱某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依舊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業(yè)、朱某聰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一年,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
你以為的“暴富經”,很有可能讓你吃上牢飯。
本案被告人均系00后小伙,
正值朝氣蓬勃的年紀,因貪圖小利,
意圖賺快錢而將自己名下的電話卡和銀行卡交給他人用于實施網(wǎng)絡詐騙類犯罪,
甚至淪為犯罪分子的“掮客”,
幫助其尋找“卡源”,成為幕后“幫兇”。
廣大群眾在生活中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發(fā)現(xiàn)買賣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的行為
要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當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幫信罪”,最終淪為“工具人”。
記者盧慧
通訊員 易海艷 袁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