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輝、劉某勝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輝同劉某偉(另案處理)商議,幫助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并從中非法獲利。期間,宋某輝經(jīng)劉某偉介紹,先后4次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裝運危險廢物共計121噸,后將危險廢物運至寧都縣的一塊空地上進行非法傾倒,其中宋某輝非法獲利12200元。宋某輝經(jīng)劉某勝介紹,先后4次到廣東省東莞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有限公司共裝運了113噸危險廢物,并非法傾倒。其中,宋某輝非法獲利24200元,劉某勝非法獲利70000元。
2020年10月,寧都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宋某輝、劉某勝非法傾倒的不明固體廢物進行鑒定,認定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17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廢物。宋某輝于2020年5月在家中被抓獲歸案,劉某勝于2020年7月投案自首,兩人均如實供述自己污染環(huán)境的犯罪事實。劉某勝退繳了非法所得7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輝、劉某勝為謀取非法利益,無視國家法律規(guī)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已構(gòu)成犯罪。綜合該案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胡佳佳 通訊員 廖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