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互聯網平臺代銷銀行理財產品、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這些理財產品銷售行為即將被叫停了。在公開征求意見5個月后,近日,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6月27日起施行。業(yè)內人士認為,《辦法》厘清了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等各方的關系和責任,將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guī)則體系,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管通過哪個渠道購買理財產品,投資者都要認真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 惠州日報記者周楠 攝
互聯網金融平臺不能代銷銀行理財產品
隨著理財市場的火熱,近幾年銀行理財運作不規(guī)范等問題日漸突出,監(jiān)管部門多次通報處罰。此次《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落地,給理財公司規(guī)范管理提供了標準,也為理財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保駕護航。
和公開征求意見稿有所不同的是,《辦法》的適用機構范圍從“理財子公司”擴充至“理財公司”。作為新型金融機構,理財公司還不被人熟知,記者了解到,理財公司可分為兩類,一是商業(yè)銀行理財子公司,占據市場主體;二是經監(jiān)管批準設立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中外合資理財公司等。
根據《辦法》,今后投資者購買理財公司產品可通過兩個渠道,一是理財公司,二是代銷機構,前者又可以分為銀行網點購買、電子渠道購買,如手機銀行APP!掇k法》提出,對于通過營業(yè)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必須按照監(jiān)管規(guī)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qū)管理,并在銷售專區(qū)內對每只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非機構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yè)網點進行。
《辦法》還指出,未經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這意味著,互聯網金融平臺均不能代銷銀行及理財公司發(fā)行的理財產品。記者發(fā)現,目前支付寶、微信、京東金融、度小滿等多個頭部互聯網平臺上的銀行及理財子公司存款和理財產品都已下架,不過基金和券商理財產品則不受影響,仍可在平臺上選購。另外,在上述平臺上買過銀行理財產品的朋友們也不必緊張,據各平臺客服回復表示,此前在這些平臺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的服務均不受影響,產品到期會自動贖回到賬。
雖然互聯網平臺目前被下了“禁止令”,但未來銷售機構范圍仍有望擴展至非銀行金融機構乃至互聯網金融平臺。銀保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此前在答記者問時稱,下一步,銀保監(jiān)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fā)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yè)機構。
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
過去投資者購買哪種理財產品全靠自我判斷,如今《辦法》規(guī)定銷售機構也必須參與評定,這將為投資者選購產品提供較為客觀正確的依據。
《辦法》強調,為保護投資者權益,銷售機構必須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堅持“適當性原則”,嚴禁把高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賣給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依據至少要包括以下因素:投資者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期望、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這意味著,“風險揭示書”必須包含“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據理財產品的評級結果,告知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的程度。
因此,無論通過哪個渠道,投資者都要認真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千萬不要只是匆匆掃一眼文件就急忙簽字,甚至連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資者已超過一年沒有進行過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當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營業(yè)場所(含電子渠道)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厘清“業(yè)績比較基準”
對于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受到詬病的一些問題,《辦法》作出了規(guī)定,劃下18條銷售紅線。
這些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不當展示業(yè)績比較基準、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guī)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辦法》新增了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qū)間數值展示業(yè)績比較基準”內容。
記者走訪市區(qū)多家銀行了解到,大部分理財產品都是以往期業(yè)績表現或同類型產品歷史業(yè)績來進行宣傳銷售。不過在展示方式上有所不同,有以單一數值、區(qū)間數值、計算公式等來展示業(yè)績比較基準的,可以說是五花八門。但大多數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不了解,尤其對“業(yè)績比較基準”概念十分陌生,甚至把它誤認為保本產品的“到期收益率”。
目前,銀行理財正在開啟凈值化轉型,保本產品已成為歷史,不會再發(fā)行。與保本產品的“到期收益率”不同,凈值型產品的預估收益通過“業(yè)績比較基準”來體現,也就是說,理財公司根據產品往期的業(yè)績表現,或同類型產品的歷史業(yè)績,計算出來一個投資者可能獲得的預估收益。
銀行工作人員也表示:“雖然用單一數值展示最直觀,但是經常會有投資者將理財產品看作預期收益類產品來購買,一旦出現收益率波動就易產生糾紛!
針對這種現象,《辦法》強調,禁止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yè)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qū)間數值展示業(yè)績比較基準。
業(yè)內人士普遍認為,隨著理財產品凈值化逐漸被接受,該規(guī)定不會對理財產品銷售的規(guī)模影響太大。新規(guī)大大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讓投資者更加放心去投資銀行的理財產品。而投資者也要注意,要充分了解相關產品信息,選擇與自身風險偏好匹配的產品,理性投資。
溫馨提醒
三查理財產品“防偽碼”
除了閱讀風險揭示書、確認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投資者還可查詢理財產品的“防偽碼”,避免遭遇偽冒機構、偽冒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去哪里查詢?中國理財網是中國銀保監(jiān)會授權的理財產品查詢唯一指定平臺,該網站依托銀行業(yè)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的信息登記系統(tǒng)。按照《辦法》,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在以上系統(tǒng)登記本機構理財產品的銷售人員信息并及時更新,要確保登記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查什么內容?查機構、人員和編碼。此前,銀行理財曾出現多起“飛單”事件,個別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投資者銷售非本銀行的、第三方機構的虛假理財產品,誤導投資者誤認為自己購買的是銀行合規(guī)產品,一旦出現風險,損失往往難以追回。
惠州日報記者劉乙端